新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推出了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允许合资格人士通过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移民香港。投资3000万港币或以上即可获得香港居留权。符合投资管理规定并在香港连续居住7年后,投资者及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此计划旨在丰富人才库,吸引更多新资金,增强香港在资产管理、金融及相关专业服务领域的发展优势。

  • 适宜对象
  • 申请资格准则
  • 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 申请程序

1. 中国籍且已取得外国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士

2. 台湾华籍居民

3. 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

4. 外国国民(阿富汗、古巴和朝鲜的国民除外)

  • 年龄: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时须年满18岁或以上
  • 净资产:提出净资产审查申请日期前两年的整段期间内,拥有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的净资产或净资本
  • 获许投资资产的投资:投资不少于3,000万港元(或等值外币)净值于其绝对实益拥有的获许投资资产
  • 没有不良入境记录
  • 证明有能力为申请人和受养人提供生计和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工作入息、担任职位或申领公共援助所带来的任何收入

申请者需投资3000万港元或以上(或等值外币)于获许投资资产。投资款项须存入合资格金融中介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用于买卖获许投资资产。其中,2700万港元可以选择投资于以下获许投资资产:

  • 股票: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股票
  • 债务证券:以港元或人民币交易的香港联交所上市债务证券;

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

a.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b.外汇基金;
c.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
d.香港铁路有限公司;
e.香港机场管理局;
f.特区政府指定全资或部分拥有的其他法团、机构或团体;
g.香港联合交所上市公司
  • 存款证:由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存款证(300万港元为上限)包括:
a.购入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并在入境事务处处长给予原则上批准后购买;
b.须在作出投资后至存款证到期日内一直由申请人拥有;
c.存款证到期时须转换为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的存款证或其他获许投资资产
  • 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发行以港元或人民币计价的后偿债项
  • 有限合伙基金条例注册的有限合伙基的所有权权益(1000万港元为上限)
  • 合资格集体投资计划:由获证监会就等9类受规管活动发牌的法团或注册的机构管理的认可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及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或由指定保险人发行的证监会认可投资相连寿险计划
  • 非住宅房地产投资(1000万港元为上限):在香港的商用及/或工业用途非住宅户地产(包括写字楼、商业楼宇、零售用单位及工厂大厦的楼花,但不包括土地及部分用作住宅用途的多用途房地产); 不包括非法或不合法使用或占用的土地、船艇、船宅、拖车、供居住用旅行车、违例构筑物及阁楼

另外,投资者需要预留300万港元投入由「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成立和管理的「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投资组合」,以支持创新科技行业和其他有助香港经济长远发展的重点行业。

申请人根据新计划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前,应先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是否符合新计划下的净资产规定。 核实符合规定后,会向申请人发出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向入境处申请入境签证/进入许可。 作出审批后给予申请人“原则上批准”,便会向申请人发出签证/进入许可,以便他以访客身份来港逗留不多于180天作出已承诺的投资。

当申请人按新计划规则完成已承诺的投资,他/她须向投资推广署申请核实。 若确认申请人符合规定,将发出符合投资规定审查证明书。 申请人必须在有效期内向入境处提交该证明书,入境处将继续处理申请人的入境签证/进入许可申请。 审批完成后,将向申请人给予“正式批准”。 申请人及其受养人(如有)一般获准在香港只受逗留期限限制下逗留不多于24个月,条件是申请人须在整段期间内持续符合新计划的规定。